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转发《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2519/2020-00010 | [ 发文字号 ] | 津医保发〔2020〕68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0-11-05 |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转发《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转发《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居民医保征缴的重要性
城乡居民医保是维护社会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实现全面参保目标的关键在于征缴工作,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敢于担当,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精细推进,确保2021年度参保征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多方协作做好集中征收工作
各镇街应及时组织召开集中征收工作动员会,落实征缴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集中征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巩固完善镇街和税务协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共同推动征收工作,确保有效运转。2021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
津医保发〔2020〕68号附件:渝医保发〔2020〕62号.pdf